馮小哥:小鐘老師,我上次聽您講了借殼上市,回去研究了重大資產重組的一些案例,仍有地方不明白,想聽您跟我再詳細講講。
小鐘老師:好呀,還記得咱們上次說借殼上市的標準是什么嗎?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馮小哥:記得,對您說的話我可上心啦!判斷是否構成借殼上市主要有兩條標準,一是實際控制人是否發生變化,二是收購新實際控制人的關聯資產是否達到一定的標準。因為第二條標準規避可能性很小,所以很多上市公司在收購大規模資產時,選擇保持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不發生變化來規避借殼上市。
小鐘老師:不錯,學得很認真嘛。你遇到了什么問題呢?
馮小哥:我看了幾家上市公司在重大資產重組時,都聲稱不構成借殼上市。比如上市公司A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時,財務指標符合借殼上市標準,但原標的資產的股東們承諾放棄因為重組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所以A公司稱其控制權不會發生轉移,就不會構成借殼上市。這其中是不是有問題呢?
小鐘老師:你問題找得很準呢。這個A公司重組的標的公司的股東放棄表決權等權利,極有可能是為了規避借殼,這種行為本身也可能引起不良的后果。還記得我們之前講的權益知識嗎?在公司治理中,表決權、提案權、提名權是重要的權利,也是普通股的重要內容,如果放棄,那么就會使法律上設立普通股和優先股的意義不大了。而且表決權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權利,不但涉及自己的利益,也涉及其他權利人的共同利益,如果大量放棄表決權,長此以往公司治理也將殘缺不全。放棄表決權等權利還可能使股份 *** 變得困難,試想有誰愿意接手權利殘缺的股份呢?因此也可能對股價形成影響。
馮小哥:原來如此。我還看到一家上市公司B,也是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在宣布重組幾個月前,標的公司一次性引入了好多新股東,標的公司的股權就分散了,重組后新股東們的股權也分散了,上市公司稱原之一大股東股權占比仍是更高的,控制權未發生轉移,所以不構成借殼上市。這個有什么問題嗎?
小鐘老師:像這種通過突擊入股刻意降低重組方未來持股比例,提升上市公司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的行為,往往存在借殼上市嫌疑。這種人為調節重組各方持股比例的做法通常會遭到監管的嚴加盤問,“沖關”存在很大不確定性,很可能被認定為借殼上市,給投資者帶來風險。
馮小哥:還有一家上市公司C,發行股份收購C公司實際控制人親戚的資產,標的資產財務指標也已經符合了借殼的條件,重組完成后C公司實際控制人和其親戚持股比例很接近,我看也有很多質疑其借殼的聲音。
小鐘老師:雖然很多上市公司都關注如何保持之一大股東不變,但控制權變化不單純是表面的持股比例變化多少,關鍵在于整個控制權結構是否會發生變化,單方面認為之一大股東不變就是控制權不變,是站不住腳的,還要從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是否可以支配公司的重大財務和經營決策進行說明。
馮小哥:嗯,我明白了,今天收獲很多,我回去好好消化一下,改天繼續向您請教重大資產重組方面的問題。
小鐘老師:好呀,我們再請孟博士解讀下有關知識。
孟博士解讀
我們來了解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關于實際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動人認定方面的法律法規: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一)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二)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三)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四)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五)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六)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七)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一致行動人應當合并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
投資者認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可以向中國 *** 提供相反證據。
第八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一)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三)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四)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五)中國 *** 認定的其他情形。
知權/行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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